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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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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0-3-1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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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颁布时间:1990-3-16
失效时间1994-7-27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1990年3月16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经字第2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经济合同,由于没有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无合同签订地可言,故因口头协议提起诉讼,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由被诉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着手履行的,也可以由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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