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8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不登记结婚者请求离婚是否按离婚办理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不登记结婚者请求离婚是否按离婚办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颁布时间:1953-7-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不登记结婚者请求离婚是否按离婚办理问题的批复

195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浙江省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宣字第6002号报告收悉。崇德县院请示“在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如仍有私下结婚不向政府登记,其要求离婚时,是否当离婚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地区,结婚而不去登记或在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仍有不经登记而结婚的都是不应该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婚姻法宣传还不够广与深,因此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结婚登记手续者,除给一定教育外,仍应视为是夫妻关系。其要求脱离者亦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办理。但如不经登记结婚而有违反婚姻法第五条关于禁止结婚规定者,其要求脱离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办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1-17 22:43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