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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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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0-3-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0-03/22/content_41280.htm
文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

宣誓开始时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着检察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拳,宣读誓词。

集体宣誓由领誓人领读誓词。

领誓人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检察官誓词如下:“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人:xxx”

第五条 检察官宣誓,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举行重要政务、检务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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