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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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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12-2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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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0-12-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审查和批准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0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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