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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7年11月29日)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57-11-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7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7年11月29日)
批准任命:
刘永祥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毛雨、王德康、王锡林、朱干臣、米岫岐、刘恺、余源浩、吴荣、李筠、李鸿安、邢志龙、陆明、周名骅、倪维尧、徐怀道、徐继贤、海波、张明光、黄永昌、闻国良、萧永震、顾文全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月如、刘双贵、李勇、李醒民、沈江兴、祁铎生、秦振安、张金生、彭鸿文、焦玉珊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耿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如岗、刘耿、王其正、王若川、王建奎、高凤岐、大成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吕仲敏、于成材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苏明德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巴拉提吐尔的、王健、尼扎木丁、马玉堂、卢斌仲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泽民、李福和、陈贤、陈振声、胡石坚、崔如泰、杨聘一、魏海棠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雨笠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洪全、吴琰、姜德美、曹子经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建雄、欧阳豪、汤汉周、黎洁秋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克光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克勤、姚国庆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何铁钢、姜同人、赵应喜、张应忠、张长德、张显芳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志民、曹子魁、杨苏、韩建民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王一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吴锡纯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李青山、金锡周、冯太武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陈心一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徐长达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张文玉、赖章庆、荣恩和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杜承钧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史永兴、赵镇轩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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