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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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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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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8-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
文书编号:主席令10届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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