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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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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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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8-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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