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奚文皓
- 学号
- 0903015027
- 学院
- 国际法学院
- 班级
- 0924
- 来自
- 上海市 闵行区
- 积分
- 763
- 帖子
- 113
- 精华
- 1
- 人品
- 478
- 学分
- 119
- 鲜花
- 5 朵
- 主题
- 15
- 姓名
- 奚文皓
- 学院
- 国际法学院
- 班级
- 0924
- 来自
- 上海市 闵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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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及本学期教学进度安排,凡必修课均应安排期中考试。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属考查课,不安排期中考试。本学期期中考试时间定于教学周第9—10周(4月26—5月7日)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期中考试可利用课外进行,也可以随堂考试。无论课程学分多少,考试时间均应控制在2节课内,不得占用或放掉其余上课时间。如安排随堂考试,任课老师应亲自在场,认真监考,不得找人替代。学生期中考试违纪或作弊,按期末考试纪律同等处理。
2、期中考试的内容及题量,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及进程,由教研室统筹安排并把握。
3、课程考试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占课程总成绩的30%,部分课程超出这一比例的,应向教务处提交报告备案。期中考试试卷应在考后一周内评阅完成,并将成绩告知学生,尤其要将没有期中考试成绩的学生名单公布在黑板上,让学生本人知晓。
4、学生在期中考试前缺课三分之一的,取消期中考试资格;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的,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该名单须在考前交考试中心备案)。期中考试不得申请缓考,确因参加世博志愿者活动等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同意后,在期中考试后一周内以作业等形式完成。逾期提出的,不得补作。
5、试题形式考试或论文形式考试,均应按期中考试样卷格式制作并提前5天交考试中心印卷;如要借教室,请提前一周到崇法楼122室办理手续。
6、期中考试样卷格式请按照上学期的格式操作(可在“教务处主页”、“下载”、“考试中心”栏目),考后的试卷、论文、成绩由教师本人保存。
另:1、凡学期中途结束的必修课程均应按常规程序提前10天办理试卷送审及印卷。
2、本学期所有选修课程考查均应在教学周第15周(6月10日)前进行并结束。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教 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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