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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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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7-5-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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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7-5-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8/112202199805.html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融,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19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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