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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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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5-10-2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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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5-10-28
失效时间1996-12-31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民)复(1985)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85〕字第43号关于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如何予以纠正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认为,经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可由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再审,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不当。决定再审的裁定,无须撤销原裁定。经再审后,确定撤销原裁定的,即应在新的裁定主文中明确予以撤销。



198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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