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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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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5-2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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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1-5-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释〔20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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