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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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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7-7-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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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7-7-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7/112510199701.html
文书编号:令第22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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