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6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5-8-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5-8-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经复字第58号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诉讼代理人代委托人接受送达法律文书是代理诉讼的一般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依此规定,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委托全权代理的,即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委托部分代理诉讼事项的,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不得代为接受送达法律文书,亦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
据此,同意你院的意见,境外当事人授权的中国律师或依法委托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如在授权委托书中对代为接受诉讼文书,没有限制性约定,就有义务代其当事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9-29 10:28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