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6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5-1-1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5-1-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1994年4月18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9-29 16:29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