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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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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3-6-1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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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3-6-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199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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