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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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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2-9-1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2-9-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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