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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问题的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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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0-1-2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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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0-1-2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问题的函

1990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内法民字第8号《关于那木斯来起诉损害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未成年人阿拉腾乌拉携带其父额尔登巴图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那木斯来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炸毁那木斯来家房屋顶棚及部分家具。那木斯来以额尔登巴图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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