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8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87-10-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7-10-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粤法经行字第215号《关于深圳特区人民政府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经济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不应受理;你院请示的问题不属于上述情况,也不应受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0-9 21:20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