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9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85-9-1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5-9-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5月《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四宗收悉。该案业经你院查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所争诉的78号草房二间四空,于1940年由黄大荣的公爹、臧学稷和臧学勤之父臧小村出典,1945年臧小村死后,由黄大荣之夫臧锡九主持分家时,确定分给臧学稷、臧学勤兄弟二人。因臧锡九所分得的房屋倒塌,1946年即将该出典房屋赎回使用,并在土改时将该房填报于自己的名下。后因黄大荣与臧学稷、臧学勤之母高培芬不和,对该房的产权引起争讼。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争讼的二间四空房屋,原系祖遗出典房屋,解放前分家析产时,即已确定分给臧学稷、臧学勤兄弟所有。臧锡九、黄大荣夫妇出资帮助将房屋赎回居住,但不能以此认定臧锡九、黄大荣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土改时黄大荣将房屋自报填登在自己名下是不妥的。1956年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对争诉之房屋各得一半产权是合情合理的。现按判决执行已过了20多年,不宜再变动。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维持原判的意见。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0-9 06:26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