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0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84-8-2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4-8-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0-9 00:44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