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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个遗产继承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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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5-7-4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个遗产继承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75-7-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5/11320619753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个遗产继承问题的批复

1975年7月4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5年4月8日(75)粤法民政号第21号函,关于继承的两个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口市某医院一医生病故有几千元存款在银行,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及其他合法继承人。对绝户财产由谁确认和处理问题。你们认为绝户财产,应收归国有,同意。如有争执,应由有关单位请示当地党委会或革委会解决。
二、(原文件中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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