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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华治病的华侨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疗证明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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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5-1-24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华治病的华侨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疗证明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75-1-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5/1137181975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华治病的华侨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疗证明问题的批复

1975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粤法民字第112号函悉。
关于来华治病的华侨和外籍人要求出具延期治疗证明的问题,经与外交部、公安部共同研究,同意广州市公证处的意见,由医院据实出具证明。如果居住国要求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处可证明医院印章属实,不必送外交部认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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