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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工人配偶提出离婚不按军婚处理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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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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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工人配偶提出离婚不按军婚处理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5-1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5/1132021965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工人配偶提出离婚不按军婚处理的批复

1965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民函字第13号请示已收阅。关于长期在边疆参加国防建设工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不按军婚对待,但也须慎重处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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