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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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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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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3-2-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7071963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豫法民监字第42号请示及附件已收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龙延林与林英离婚一案,我们认为两个小孩均宜判由龙延林抚养。此案的判决书,可以直接寄交目前住在香港的被告人。但在判决书寄出前,希你院审查一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适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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