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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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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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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62-7-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202196207.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1962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人事处:
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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