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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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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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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8-2-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8/11320819581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58年2月12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79号请示收悉。关于汽车司机在执行职务时,纯因司机本人过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意见,即原则上由司机本人负责,如本人无力赔偿时,由汽车所有人负责赔偿。但司机本人仍对汽车所有人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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