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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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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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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6-3-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6/113203195602.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195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1月21日(56)法秘字第20号函悉。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惟在处理方法上,如胡永与其养父能协商解决,达成解除养父子关系的协议,只要订一书面证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如协商不成,由该管辖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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