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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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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3-12-2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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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83-12-20
失效时间2002-2-25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83〕高检研函第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0日,最高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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