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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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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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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49-1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49/113901194901.html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194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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