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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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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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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5-8-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
文书编号:法释〔200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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