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章沈迪
- 学号
- 0804110028
- 学院
- 刑事司法学院
- 班级
- 0828
- 积分
- 2053
- 帖子
- 173
- 精华
- 5
- 人品
- 256
- 学分
- 610
- 鲜花
- 144 朵
- 主题
- 92
- 姓名
- 章沈迪
- 学院
- 刑事司法学院
- 班级
-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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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专业见习课程的修读,熟悉与所学专业相关行业的工作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专业技能的初步训练,找出自身学习、能力上的薄弱环节,为以后的学习和发展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4年制全日制本科生的专业见习安排在第4学期期终考试后的暑假期间,。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所学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联系专业见习单位,各院(系)统一为学生开具介绍信。
第二十条 教务处制定专业见习考核表,作为学生专业见习考核的依据。学生应当在进入见习单位之前到所在院(系)领取专业见习考核表。各院(系)应落实专人做好专业见习考核表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当服从见习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见习单位的工作制度,积极做好带教老师布置的工作,及时记录工作思考和心得,认真填写专业见习考核表上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专业见习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见习成绩考核内容和指标
(一)工作表现(50%):
1.工作作风及组织纪律情况;
2.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
3.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及办公自动化应用能力情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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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要求:结构完整、条理清晰、文字通顺;
3.内容要求:客观真实、突出收获、找出差距、提出思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专业见习成绩为不合格:
(一)见习期间,请假累计超过规定见习时间的1/3;
(二)弄虚作假、投机取巧,以各种方式逃避见习;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给见习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四)见习小结系抄袭他人。
专业见习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在第六学期的暑期重修。第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专业见习成绩考核程序
(一)学生应在见习的最后1周内,将见习小结交见习带教老师审阅; |
(二)见习带教老师根据学校规定在见习考核表上写出鉴定意见并给予成绩,见习考核表由见习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学生所在院(系);
(三)各院(系)在见习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成绩汇总,成绩汇总表由院长(系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四)专业见习成绩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的学分;
(五)见习考核表由各院(系)妥善保存,待学生毕业时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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