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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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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0-12-3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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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0-12-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5号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1254.htm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



国函〔2000〕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41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保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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