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3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羊绒合同中出现两个质量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2-5-14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羊绒合同中出现两个质量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颁布时间:1992-5-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羊绒合同中出现两个质量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14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1992〕16号《关于〈购销羊绒合同中出现两个质量标准应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甘肃省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与宁夏海原县土畜产品议购议销公司(以下简称议购议销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议购议销公司供给企业公司白山羊原绒20吨,紫山羊绒10吨,质量标准为91路90分。在合同的“其它”一栏中又规定,需方要求过轮后白绒达到58分头,紫绒达到54分头,除去土沙等杂质后每市斤实收8两绒,实际按1斤计算,不做深加工,不抽尖毛,超出分头收入各分一半。你院报告称,过轮后的过轮绒质量完全取决于过轮加工的设备条件和加工精细的程度,过轮加工又是需方的行为。按合同规定,议购议销公司供给企业公司的是山羊原绒。因此,只要供方交付的山羊原绒达到91路90分,即应视为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此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7-5 23:30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