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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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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0-4-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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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0-4-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0年
文书编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

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现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可否将这个建议作为人大常委的议案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8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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