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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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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6-4-2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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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6-4-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函〔1996〕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5号《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证件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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