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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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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3-6-1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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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6-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甘法执请字第002号《关于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如果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暂无执行能力,应当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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