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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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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3-5-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5-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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