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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0-2-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0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1990年2月19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3月20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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