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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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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8-10-22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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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8-10-2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8年10月22日,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98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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