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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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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7-10-12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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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7-10-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批复

1987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87〕字第13号《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否委托近亲属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我们认为,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有关程序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自诉人的近亲属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一般以不担任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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