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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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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7-9-11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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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7-9-11
失效时间1994-7-27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研)复[1987]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1987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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