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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院是否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签文件处理进口冷暖风机问题的电话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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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7-8-29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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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院是否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签文件处理进口冷暖风机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颁布时间:1987-8-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法院是否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签文件处理进口冷暖风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7〕第230号请示收悉。关于是否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签文件处理有关进口冷暖风机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不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签文件对进口冷暖风机进行处理。对依法诉讼到法院的案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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