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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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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5-8-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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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5-8-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12日〔85〕沪高法办字第102号报告请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台湾同胞汪浩然为追索他于1949年去台湾前存放于王云珍丈夫处的三件宣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由于台湾同大陆长期隔绝,台湾同胞无法行使诉权,为维护其权益,对他们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应予受理。
(二)对汪浩然从台湾寄来的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中意思表示的文书,如何确认问题,根据我院1980年8月28日〔80〕法民字第九号批复精神,汪浩然所提文书,经当地公证机关、律师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可在查证后予以确认。如取得上述证明有困难,可由汪浩然在大陆的亲属辨认,并与过去来信笔迹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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