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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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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5-6-13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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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颁布时间:1975-6-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1975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
我们1975年4月9日(75)法办司字第19号函作废。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6月10日 (75)领认文字第2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最近通知,大使馆可以受理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各种公证文件的认证。为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公证文件,可送领事司认证后转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办理认证。该馆免收认证费。
以上请通知各地公证处(法院),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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