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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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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2-2-2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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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2-2-2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2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1992年2月20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3月20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审议关于三峡工程的议案;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改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审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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