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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颁布时间:1995-10-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执行高检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高检发〔1995〕15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支持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省、区、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支持抗诉或者作出抗诉决定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专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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