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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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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5-16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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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2-5-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法(2002)103号
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温州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苏省苏州市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此复。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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