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7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93-8-28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8-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经(1992)20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扶持企业和农民发展生产,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支农款、扶贫金等,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这类合同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如果发生纠纷,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为宜。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行政部门未能解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或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好工作,妥善处理。
本批复下发后,我院1987年8月30日发出的法(研)复〔1987〕29号批复即行废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9-29 14:22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