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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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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88-8-25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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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8-8-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

1988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的地方人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与香港某个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方办理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类似司法协助的法律事务。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今后各级人民法院需要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必须就协议内容、签约对方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事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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