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987-7-10 08:0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华政帮,请畅所欲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87-7-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1987年7月10日,最高检察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华政帮 ( 沪ICP备10020549号 )

GMT+8, 2024-10-9 23:16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